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