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