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