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