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牌证,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