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