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实名举报和投诉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