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和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利用非教学车辆开展培训业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