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培训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