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