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

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运经营者之间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或者发班时间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