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客运车辆发车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

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站经营者负责;不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