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七条有效客运车辆发车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站经营者负责;不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