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五)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