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当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的乘客乘车。

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