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八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当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