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特征或者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1000元罚款。使用已擅自改变登记结构、构造、特征或者改变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机动车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以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