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