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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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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零部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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