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二)不得将牲畜赶入高等级公路;(三)不得在行车道上兜售、发送物品;(四)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应当在距离道路边缘线1米的范围内行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