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载客汽车,应当待车辆停稳后上下车;

(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得乘坐;

(三)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

(四)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