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载客汽车,应当待车辆停稳后上下车;(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得乘坐;(三)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四)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