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照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