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没有交通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最高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公路上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车速为每小时70公里。

在道路设定限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