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上行驶,但按照规定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不得在主路上行驶;

(三)在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需要借用车行道通行时,应当避让行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