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机动车停放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