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单位外的道路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用途。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