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