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