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组织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个体营运车辆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参加当地交通安全群众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