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车身喷涂或者粘贴统一设计的标志和准载人数;在接送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为其提供特殊通行便利。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