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准载人数、核载质量,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