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非法占用。对损坏和非法占用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