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文旅、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