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航道建设、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