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临时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重新设置费用。

造成航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达到通航标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