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通航水域的沉船和有碍航行安全的沉物,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