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航道进行养护疏浚、清淤清障、打捞作业的,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将废弃物弃置在航道及河道两侧。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