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挖土、采砂、采石;(二)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航道范围内擅自进行种植、捕捞和围河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四)损坏驳岸、护坡、栏杆、助航标志、宣传警示标牌、坡岸绿化带;(五)随意设置影响助航、导航、水路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六)在航道两侧坡岸擅自设点装卸废渣、杂物;(七)其他侵占、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