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用水单位经过考核符合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经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供水单位因节约用水减少的售水量和经济效益,不影响对其完成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