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水、用水单位均须加强对供、用水设备和器具的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发生故障和事故,应当及时修复和处理。供水、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装配节约用水设施,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器具,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器具。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