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月均用水量在两千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足两千立方米的单位,应当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发现不合理用水和浪费水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治改进。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