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月均用水量在两千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足两千立方米的单位,应当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发现不合理用水和浪费水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治改进。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