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大力推进文明县(市、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文明创建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城市文明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教学,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发挥学生群体对文明礼仪的宣传引导作用。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行为,提高文明水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