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