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