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文明建设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文明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