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湘江河道控制线内除河道保护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外,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