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湘江城区以及近郊河道内有清洗车辆、放任饲养的动物在河内游泳等污染水体行为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