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湘江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责任人违法批准禁止性建设项目、违法作出行政许可、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的。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