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未完成湘江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不依法履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辖区湘江水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不能通过、辖区内湘江水环境保护目标不能实现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