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对湘江河湖应当定期采取截污、清淤、绿化、岸线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