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湘江沿岸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镇化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湘江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服从湘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禁止在湘江沿岸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现有建设项目经限期整改,仍然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按照总量控制要求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