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湘江沿岸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镇化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湘江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服从湘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禁止在湘江沿岸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现有建设项目经限期整改,仍然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按照总量控制要求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