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立湘江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湘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