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在湘江沿岸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或者破坏地下水资源;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