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在湘江设置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当满足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要求,不得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湘江沿岸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适时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已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